关于强化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17
来源:
为了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增强遵守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意识,落实责任,自觉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现就强化我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建工局:
为了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增强遵守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意识,落实责任,自觉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现就强化我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重点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监督执法重点
1、未按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部门备案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或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备案擅自施工。
2、未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文件规定编制、审查、论证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按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施工。
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施工工序和检查验收程序组织施工。
4、未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检验检测,或使用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工程结构建筑材料;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样、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未按规范标准规定及时处理继续施工。
5、使用无相应资质的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的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
6、预制构(配)件的搬运、码放、型号标示和安装不符合规范规程、标准规定。 ·
7、混凝土、砌筑砂浆末取得试验配合比;混凝土、砂浆未采取有效计量措施、未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进行拌制;未使用专用砂浆拌和机正确拌制各类砂浆。
8、未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见证取样留置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试块及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未对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试块实行标准养护;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未达到规定的拆模强度提前拆模;混凝土、砂浆试块未按规定见证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继续施工。
9、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未通过有关单位隐蔽验收、形成验收文件擅自继续施工。
10、钢结构工程中首次采用的焊接方法,未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对焊缝热处理、钢材和焊接材料等进行工艺评定或不按评定报告的结果进行焊接作业。
11、未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及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对基桩、建筑边坡支护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及预应力张拉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2、未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有关规定程序对规定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检验检测值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进行及时整改;对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未及时返工或按规定加固处理。
13、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检验检测。
14、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15、建筑节能系列产品未按规定通过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鉴定及备案登记组织施工。
16、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17、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其他行为。
(二)涉及使用功能的监督执法重点
1、违反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使用未进行防火、防腐、防虫、防毒处理的装饰装修材料且未及时整改。
2、水、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未按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施工,且未及时整改。
3、墙面、顶棚、楼地面出现的爆灰、空鼓、开裂、起砂超出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容许范围,且未及时整改。
4、屋面、外墙、地下室、幕墙、外窗及其他设计文件有防水要求的墙面、楼地面出现漏水、渗水且未及时整改。
5、给排水管道漏水、堵塞、压力检测不合格,且未及时整改。
6、未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安装建筑门窗、护栏和楼梯栏杆,且未整改。
7、未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室内环境、水电及防雷的验收和检验检测,或验收和检验检测不合格未及时整改。
8、抹灰后的楼层高度、室内几何尺寸超出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容许偏差,且未及时整改或无法整改。
9、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涉及使用功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其他行为。
(三)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的监督执法重点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状况的施工企业;将相应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验检测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2、未按规定对工程地质的现场勘察进行见证;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发包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3、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直接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在施工前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6、未按规定组织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四)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的监督执法重点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标准及文件规定编制、审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配备或配备人员不到位。
2、末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未按规定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实施旁站监理;未按规定履行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入场检验职责;未按规定履行对工程项目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和工序管理的监理职责。
4、未及时对工程质量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或未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到位前检查整改情况、签署检查意见;未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整改通知,或未及时检查整改情况并签署检查意见。
5、对拒不执行工程质量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通知的,不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未按规定建立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台帐。
(五)勘察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的监督执法重点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勘察;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不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质量的需求;未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意图;未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问题。
(六)设计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的监督执法重点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未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未及时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的监督执法重点
对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要求纠正通过审查;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八)检验检测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的监督执法重点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二、强化措施,严格执法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职责,切实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现场抽查,对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执法、跟踪监督。对本通知监督执法重点范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应依据事实采取以下执法措施:
1、对涉及使用功能的监督执法重点范围内的工程质晕问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拒不执行限期整改通知,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或停止使用通知;对其他监督执法重点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或停止使用通知。并录入本部门、本机构的工程项目质量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台账,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及时检查整改结果。
2、对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或停止使用通知的,立即按规定程序认定上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职权对责任单位和责任执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作出停业整顿和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向有关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提出相应行政处罚建议。
3、对拒不执行停工整改通知或停止使用通知,未及时消除工程质量隐患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对责任单位和责任执业人员作出停业整顿(已被停业整顿的延长停业整顿期限)、停止执业(已被停止执业的撤消注册)的行政处罚或向有关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提相应行政处罚建议;属建设单位责任的,收回施工许可证。
4、县(市)级对有关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人员进行停业整顿、停业执业或撤消注册的行政处罚建议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同时抄送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牢固树立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意识,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责任,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执法的层级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及监督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通过强化监督措施、严格监督执法、严肃行政处罚,促使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进一步提高确保工程质量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将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位,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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